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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攜帶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親自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票。
二、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投,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三、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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