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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
(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四)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二、 公職人員選舉:
(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二)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三)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四)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
順位。
(五)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得依前四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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