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第一九九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二、地點:臺中市政府二樓中正廳 三、主持人:張主任委員啟民 紀錄:劉美華 四、出席人員:陳若慧 方邦良 賴瑞彬 蕭清杰 蔡壽男 林敏雄 廖幸弘 薛秋發 五、列席人員:王正喜 葉坤福 張國輝 鄭乾隆 陳麗貞 江惠雯 顏俊光 徐順賢 蕭湘寧 謝淑宜 邱秀英 黃馨儀 林惠美 林啟正 賴榮裕 施教欣 鄭鳳秋 洪靖欽 李春林 柯景宏 劉臺忠 白進丁 王定邦 鄭郁鄉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略) 八、審議事項: (一)案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本市投(開)票所共設置五一九所,各區地點一覽表 ,請審議。 說明:依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19條第1項及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 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如各區投(開)票所設置地點再有變更,授權主任委員核定。 (二)案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本會委員督導辦理選務責任區劃分表草案,請審議。 決議:通過。 (三)案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本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原則草案,請審議。 決議:通過。 (四)案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台中市適宜供政黨或聯盟等競選活動場所地點一覽表, 提請審議。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對於轄區內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之場所地點,於商洽管理機關、管理人 或所有權人同意租借後,預先公告。 決議:修正通過。請北屯區選務承辦人員於94年3月28日(星期一)前向本會補報 轄區內適宜之場所地點。 (五)案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本市是否指定地點供政黨、聯盟及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 間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政黨、聯盟及任何人於競選活 動期間,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 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決議:本會不指定地點。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上午十一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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