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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七0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 開會時間:94年7月21日下午4時30分 二、 開會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 主持人:王正喜 記錄:黃馨儀 四、出席人員: 陳昇明 陳江泗 林乾隆 謝文田 五、列席人員:張國輝 鄭乾隆 陳哲耀 六、主持人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略)( 八、討論事項:有關第17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江珹光94年7月8日陳情書略以:第17屆里長選舉 候選人黃洲堯暨其助選員藍漾等散發不具名黑函,共同意圖使候選人江珹光 不當選,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確定,應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1、本案前經告發人於93年10月13日向本會告發在案,並經本會於93年10月14 日召開之監察小組第164次委員會議決議:俟本案判決確定後,再行召開會 議討論。 2、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前段: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 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決議: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訴字第64號之確定判決所示,被告確有印發 未具名之文宣17份,有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宜 依同法第97條第1項處罰,謹提報委員會裁定。(依判決書第13、14頁被告 藍漾於偵查中陳稱自行影印150份,又依第17頁(四):……有前揭文宣即 黃色紙張印製之文宣24張、綠色紙張印製之文宣90張、其內裝有黃色紙張、 綠色紙張或藍色紙張各1張之信封19封……扣於刑事案件……。以此計算, 被告應印發文宣17份;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72年10月15日72中選法字第8020 號函、75年12月30日中選法字第18361號函及86年7月24日86中選法字第71790 號函釋略以:關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印發」之行為,其 處罰應「以張計罰」。)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下午5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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