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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76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5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3時 二、開會地點:臺中市政府二樓中正廳 三、主持人:王正喜
記錄:姚秀鳳 四、出席人員:簡孝達 郭忠勝 陳昇明 林一?] 廖秀雲 謝文田 劉清潭 林乾隆 陳添榮 黃正文 劉憲璋 林欽榮 陳定國 王素端 吳永井 李正浩 連錦瓊 廖茂勳 林清福 張燦宗 張俊雄 曾壬癸 陳江泗 林文隆
楊保安
蔡勝仁 請
假:廖年盛 范玲玲 陳甫州 林益輝 吳承鴻 列席人員:鄭乾隆
陳麗貞 江惠雯 林漢文 陳哲耀 賴素金 梁珠金 謝秀環
何俊昇 黃馨儀 五、主席致詞: 感謝各位委員堅守崗位完成里長候選人之登記作業,接著是447個競選辦事 處勘察,各位委員非常的辛勞,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這次候選人登記期間 ,本市有2件在法律上有爭議的案件,關於候選人消極資格的限制,在此提出報 告,參酌各位委員的意見,第1個案例是候選人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條之一第一項行賄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在民國93年4月20日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其有期徒刑3個月、褫奪公權2年及緩刑4年,因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 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如果候選人所犯之罪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行賄罪,而非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是否得允許其登記為候選人?第2個案例是候選人觸犯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行賄罪,在民國92年2月25日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判其有期徒刑3個月、褫奪公權2年但緩刑未經撤銷,此候選人消 極資格是否符合?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函示,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條之一第一項之罪仍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因刑法第一百四十四 條與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構成要件相同,本質上仍為行賄罪案件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令無明文規定,只依函示辦理,認定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同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是否有認定上之瑕疵 ,我們應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修法。至於第1個案例因緩刑未屆滿,緩刑期間 宣告之主刑並未失去效力,其消極資格並不符合,仍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適用;第2個案例因緩刑已屆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不存在,視為判決失 其效力,縱使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仍同意允許其登記為候選
人。 雖然候選人資格是由委員會審查,身為選監小組委員仍應多方瞭解,相信 對選務工作之推展必有助益,日後選監小組仍有很多工作要完成,例如:候選 人抽籤號次的進行、選舉人名冊之公告等仍請委員多費心,接續的印製選票、 點算選票、分發選票、投開票日執行監察工作等,相信大家已非常有經驗,預
祝此次里長選舉順利成功。 六、報告事項:(略)
(一)簡孝達委員報告及建議: 候選人登記期間有5天,中區分派2位委員參與監察工作,登記期間秩序良 好,至於競選辦事處的設置,大致符合規定,中區原任里長大都有參加競 選,里辦公處也都已遷移,但是有2位候選人里辦公處銜牌未拆除,已當 場請其配合撤除,至於自設鄰長辦公處銜牌是否須移除或遷移他處,請討
論。
(二)陳昇明委員報告及建議: 1、 候選人登記期間東區區長、秘書、課長、承辦人均全程參與,東區公所相
當重視此次選舉工作,登記期間秩序良好,業務承辦人員非常盡職。 2、 競選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區公所課長與相關業務承辦人陪同一起勘查,每一 個競選辦事處都去看過且照相為證,里辦事處銜牌固定無法移除,已要求以
紅布遮蔽蓋住,大致上候選人都能配合。 3、 另有一個案例是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登記在大樓的管理委員會是不符合規定,
請其遷移至候選人的住居所。
(三)謝文田委員報告及建議: 西區有4位委員參與監察工作,競選辦事處設置地點已全部實地勘察過,
感謝劉清潭委員的辛勞,負擔了大部分的工作,西區有61個競選辦事處, 發現有13處違規情事,皆為懸掛競選廣告招牌,是否全體候選人皆已簽署 公約自行約束?有里長候選人建議很難找到適合地點設置里辦公處,是否
可集體遷移至區公所較為適合。
(四)劉清潭委員報告及建議: 本人有幾個問題提請討論: 1、○○守望相助隊、○○立法委員服務處、○○市議員服務處是否可設
置為競選辦事處?
2、候選人登記完成後未到競選宣傳期間是否可設立大型廣告招牌及旗桿?
3、市場內設置競選辦事處是否符合規定?
(五)林乾隆委員報告及建議: 南區有41位候選人登記,分成3組人員實地勘察,所發現的問題皆雷同, 競選辦事處很多設置在里長辦公處,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
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六)黃正文委員報告及建議: 建成里投、開票所與某一候選人之競選辦事處距離不到20公尺,雖然現任
里長沒有異議,如果有人檢舉是否符合規定?
(七)王素端委員報告及建議: 本人在候選人登記期間審查候選人政見稿,發現現任里長的競選辦事處
皆設置在里長辦公處,是否已要求其全部遷移?
(八)廖茂勳委員報告及建議: 南屯區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設置,已事先要求里長卸下銜牌,沒有上述
的問題,南屯區候選人登記及競選辦事處的巡視很順利完成。
(九)陳江泗委員報告及建議: 本區42里有78位候選人登記參選,登記過程很順利,並針對候選人之參 選資格及政見作一初審,競選辦事處的設置已請區公所承辦人員逐一作 清查,平順里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與投、開票所的設置距離相近,是否有 距離的限制?陳平里有2位候選人的競選辦事處相近,但已超過30公尺,
沒有違規問題。 九、討論事項: (一)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政見稿審查案,提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 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1)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2)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候選人政見內容 ,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 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 不予刊登公報。 3、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候選人個人及政 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 員會職務上所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 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 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90年10月25 日中選一字第9014963號函略以:公職 人員選舉票政黨名稱及選 舉公報黨籍欄之刊印,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 刊印其黨籍, 未經政黨推薦、經政黨推薦後撤回或無黨籍之候選人,均應予空 白。 4、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各委員依分派之責任區自行負責審查) 問題探討:若候選人政見稿之學、經歷欄字數超過150個字,是否不予刊登選 舉公報?(第四組提案) 決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定各候選 人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學、經歷以一百五十字為限。……」本 案西區中興里候選人游木標先生學經歷書寫超過150字,請行文告 知候選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明文規定,並請限 期於文到3日內至本會修改,若屆時不予更正,只刊登符合規定150 個字數之文字內容,超過字數部分不予刊登。 (二)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設置助選員名單審查案,提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 期間得置助選員,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六條 第九款規定:村里長選舉,每一候選人得置助選員三人。 3、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 助選員: (1)已登記之候選人。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 選人不在此限。 (2)公務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3)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4、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90年12月10日90中選法字第9001100號函: 依新修正之查證原則,候選人之助選員消極資格無庸先行查證, 但有具體事實(如經人檢舉告發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足認其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各款情事者,始準用本原則函請 相關機關查證。 5、本次選舉,候選人所置助選員共計286名,依規可於95年5月22日 前申請增減。 6、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查。 決議:請各區選務作業中心將候選人所置之助選員積極資格(出生日期, 需年滿20歲)檢齊補送下次會議審議。 (三)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審查案,提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 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 之。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三條規 定: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應在各競選辦事處之上 冠以所在地區名稱,並應由候選人自行選定一所為主辦事處。第 四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 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第五條規定:競選辦事 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外,其餘 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3、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十條規 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設立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 條之規定者,應通知候選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視為不設 立。 4、本次選舉,候選人所設競選辦事處共計447處,依規可於95年5月 22日前申請變更或增減。 5、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查。 決議:原則照案通過准予設置,但仍懸掛里長辦公處銜牌未遷移前或設於 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不准其設置,並限期通知改正,並請各區選務作業中心隨時注意有 無違規懸掛里辦公處銜牌或廣告招牌,勸導其改善。 問題探討一:懸掛○○守望相助隊、○○立法委員服務處、○○市議員服務處 及○○鄰長辦公室之銜牌,是否視為公共場所、能否設置為競選 辦事處? 決議:除申請立案列冊之守望相助隊部外,因法令上無明文規定限制上 述地點不得設置為競選辦事處,請從寬認定,准許其設置為競選 辦事處。 問題探討二: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如設置於投、開票所旁,是否有法令(距離) 之限制? 決議:目前法令上並無明文限制,不宜設限。 (四)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投開票所監察員資格審查及遴選案,提請審查。 說明: 1、 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 監察小組會議討論投開票所監察員資格審查及遴選事項。 2、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由 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 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屬政黨為之。另 依規定,未有違反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三條 之相關規定者,得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 3、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87年5月13日87中選法字第76470號令修正 發布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七條第二項:候選 人或政黨推薦之監察員,應於監察員名冊上切結確實無第三條 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 4、 本次選舉設515處投開票所,每所置3名監察員,共需1,545名。 不足額部分擬由本會另行遴選,本會將依規擇期舉辦講習,未
參加講習者不予派充。 (五)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擬請委員蒞臨抽籤會場執 行監察職務,提請討論。 說明: 1、 本次選舉定於95年5月23日上午9時舉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 籤(各區選務作業中心所定之抽籤會場地點,調查中)。 2、 請委員提前20分鐘到達會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照案通過,仍請各位委員就各自責任區執行5月23日候選人姓 名號次抽籤作業之監察工作,抽籤地點將另行通知。 (六)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政黨競選活動期間監察職務執行要點 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十、建議事項:(陳添榮委員提議) 里長選舉選務作業中心設置在各區公所,是否請臺中市選舉委員會派員協 助監督本次選務工作。 說明:本會第一組及第四組均有排定人員至各區公所督導選務工作,本會亦與各 區選務作業中心隨時保持連繫,另外預定於5月11日增辦一場選務座談會 ,召集各區選務人員加強宣導。 十一、臨時動議:無。 十二、散會:下午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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