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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五九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 開會時間: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 二、 開會地點:臺中市政府中正廳 三、 主持人:王正喜 記錄:廖秀雲 四、 出席人員:陳若慧 陳江泗 陳昇明 蔡壽男 賴奇宏 謝文田 楊保安 李正浩 林乾隆 林益輝 劉憲璋 廖幸弘 黃正文 簡孝達 林欽榮 陳定國 林敏雄 陳甫州 王素端 吳永井 廖茂勳 林清福 張燦宗 吳承鴻 林文隆 范玲玲 陳漢欽 賴炳燦 五、 列席人員:張國輝 賴瑞彬 陳麗貞 江惠雯 蔡威舜 湯松齡 徐順賢 蔡勝墉 黃馨儀 六、 主席致詞:(略) 七、 報告事項:(略) 八、 討論事項: (一)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截止日監察職務執行要 點,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二)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公民投票投票日監察職務執行 要點,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關聲請人尹昌達請釋示之書函,提請討論。 說明: 1、 請釋示事項:投票人領票不投票違法?不違法? 擬:(1)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第九十三 條第一項及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總統選罷法 第九十四條及公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 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 、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選舉人名冊(投票權人名冊) 、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八項及公投法第五十 條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 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中選一字第0九三三一 000八九號函說明略以:……選舉人或投票權人領取選舉票或 公投票後,將選舉票或公投票退回工作人員,或領得之選舉票或 公投票不願圈選投入票匭時,應由主任管理員將選舉票或公投票 收回……。等函覆聲請人。 2、 請釋示事項:行政院規劃的三二0公投,投票權人離開投票所後可否投公投 票? 擬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中選一字第0九三000一六0五 號函釋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或投票權人 領票程序疑義略以:……如有選舉人僅領取圈投選舉票或公投票,在未離開 投票所前,折回領取公投票或選舉票,仍應准予領票。又依據中央選舉委員 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中選一字第0九三三一000五九號來函修正之「投 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十六頁(六)2:具有選舉權與投票權之人 者,應一次到投票所領選舉票、公投票……。等函覆聲請人。 決議:由選委會處理。 (四)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中選法字第0九三三五000四三一號函指示 :為防範候選人助選人員以廣播車噪音及粗暴行為騷擾他方競選辦事處,避免以後雙 方衝突事態繼續擴大,影響治安維護,請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妥適處理,以維 持選舉秩序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1、連宋臺中市競選總部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來函陳情:陳呂綠營助選人一再 以廣播車噪音及粗暴行為騷擾其競選總部,本會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以中市 選四字第0九三二三00三五二號函轉請臺中市警察局依權責處理。 2、本會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接獲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中選法字第0 九三000一八五八號函請本會查明上開陳情案實情依規定處理並函復連宋臺 中市競選總部。 決議: 1、函復連宋臺中市競選總部,請將被騷擾之資料提供警察局查證。 2、請警察局將搜證及處理情形儘速回復本會。 (五)有關連宋臺中市競選總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下午十六時舉辦 3.13換總統救台灣大遊行活動,請委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提請討論。 說明:由於本活動範圍分為五區,擬請各責任區各派委員一名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 1、東線第一大隊(興中停車場)由陳若慧委員到場監察。 2、東線第二大隊(科博館)園道由簡孝達委員到場監察。 3、東線第三大隊(忠明國小)由李正浩委員到場監察。 4、西線連宋臺中市競選總部由吳永井委員到場監察。 5、會師大會場(新市政中心預定地)由陳甫州委員到場監察。 (六)有關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暨公民投票公投票製版、印製、點算、包封本會 監察小組委員監察執行表,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1、三月十四日製版輪值委員陳若慧委員更正為陳江泗委員。 2、三月十五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請陳昇明委員及簡孝達委員至選委 會護送選舉票及公投票PS版至印刷廠印製選舉票及公投票。 九、 臨時動議:無。 十、 散會:下午十八時。 |